第七章

昔者圣人拟宸极以运璿玑,揆天行而序景曜,分辰野,辨躔历,敬农时,兴物利,皆以系顺两仪,纪纲万物者也。然则观象设卦,扐闰成爻,历数之原,存乎此也。逮乎炎帝,分八节以始农功,轩辕纪三纲而阐书契,乃使羲和占日,常仪占月,臾区占星气,伶伦造律吕,大挠造甲子,隶首作算数。容成综斯六术,考定气象,建五行,察发敛,起消息,正闰余,述而著焉,谓之《调历》。洎于少昊则凤鸟司历,颛顼则南正司天,陶唐则分命羲和,虞舜则因循法。及夏殷承运,周氏应期,正朔既殊,创法斯异。《传》曰:“火出,于夏为三月,于商为四月,于周为五月。”是故天子置日官,诸侯有日御,以和万国,以协三辰。至乎寒暑晦明之徵,阴阳生杀之数,闭升降之纪,消息盈虚之节,皆应躔次而无淫流,故能该浃生灵,堪舆天地。周德既衰,史官失职,畴人分散,禨祥不理。秦并天下,颇推五胜,自以获水德之瑞,用十月为正。汉氏初兴,多所未暇,百有余载,袭秦正朔。爰及武帝,始诏司马迁等议造《汉历》,乃行夏正。其后刘歆更造夏《三统》,以说《左传》,辩而非实,班固惑之,采以为志。逮光武中兴,太仆硃浮数言历有乖谬,于时天下初定,未能详考。至永平之末,改行《四分》,七十余年,仪式乃备。及光和中,乃命刘洪、蔡邕共修律历,其后司马彪因之,以继班史。今采魏文黄初已后言历数行事者,以续司马彪云。

汉灵帝时,会稽东部尉刘洪,考史官自古迄今历注,原其进退之行,察其出入之验,视其往来,度其终始,始悟《四分》于天疏阔,皆斗分太多故也。更以五百八十九为纪法,百四十五为斗分,作《乾象法》,冬至日日在斗二十二度,以术追日、月、五星之行,推而上则合于古,引而下则应于今。其为之也,依《易》立数,遁行相号,潜处相求,名为《乾象历》。又创制日行迟速,兼考月行,阴阳交错于黄道表里,日行黄道,于赤道宿度复有进退。方于前法,转为精密矣。献帝建安元年,郑玄受其法,以为穷幽极微,又加注释焉。

魏文帝黄初中,太史令高堂隆复详议历数,更有改革。太史丞韩翊以为《乾象》减斗分太过,后当先天,造《黄初历》,以四千八百八十三为纪法,千二百五为斗分。

其后尚书令陈群奏,以为:“历数难明,前代通儒多共纷争。《黄初》之元以《四分历》久远疏阔,大魏受命,宜改历明时,韩翊首建,犹巩不审,故以《乾象》互相参校。其所校日月行度,弦望朔晦,历三年,更相是非,无时而决。案三公议皆综尽典理,殊涂同归,欲使效之璿玑,各尽其法,一年之间,得失足定。”奏可。

太史令许芝云:“刘洪月行术用以来且四十余年,以复觉失一辰有奇。”

孙饮议:“史迁造《太初》,其后刘歆以为疏,复为《三统》。章和中,改为《四分》,以仪天度,考合符应,时有差跌,日蚀觉过半日。至熹平中,刘洪改为《乾象》,推天七曜之符,与天地合其叙。”

董巴议云:“圣人迹太阳于晷景,效太阴于弦望,明五星于见伏,正是非于晦朔。弦望伏见者,历数之纲纪,检验之明者也。”

徐岳议:“刘洪以历后天,潜精内思二十余载,参校汉家《太初》、《三统》、《四分》历术,课弦望于两仪郭间。而月行九岁一终,谓之九道;九章,百七十一岁,九道小终;九九八十一章,五百六十七分而九终,进退牛前四度五分。学者务追合《四分》,但减一道六十三分,分不下通,是以疏阔,皆由斗分多故也。课弦望当以昏明度月所在,则知加时先后之意,不宜用两仪郭间。洪加《太初》元十二纪,减十斗下分,元起己丑,又为月行迟疾交会及黄道去极度、五星术,理实粹密,信可长行。今韩翊所造,皆用洪法,小益斗下分,所错无几。翊所增减,致亦留思,然十术新立,犹未就悉,至于日蚀,有不尽效。效历之要,要在日蚀。熹平之际,时洪为郎,欲改《四分》,先上验日蚀:日蚀在晏,加时在辰,蚀从下上,三分侵二。事御之后如洪言,海内识真,莫不闻见,刘歆以来,未有洪比。夫以黄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戊辰加时未日蚀,《乾象术》加时申半强,于消息就加未,《黄初》以为加辛强,《乾象》后天一辰半强为近,《黄初》二辰半为远,消息与天近。三年正月丙寅朔加时申北日蚀,《黄初》加酉弱,《乾象》加午少,消息加未,《黄初》后天半辰近,《乾象》先天二辰少弱,于消息先天一辰强,为远天。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庚申加时西南维日蚀,《乾象》加未初,消息加申,《黄初》加未强,《乾象》先天一辰远,《黄初》先天半辰近,消息《乾象》近中天。二年七月十五日癸未,日加壬月加丙蚀,《乾象》月加申,消息加未,《黄初》月加子强,入甲申日,《乾象》后天二辰,消息后一辰为近,《黄初》后天六辰远。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乙巳,日加丑月加未蚀,《乾象》月加巳半,于消息加午,《黄初》以丙午月加酉强,《乾象》先天二辰近,《黄初》后天二辰强为远,于消息于《乾象》先一辰。凡课日月蚀五事,《乾象》四远,《黄初》一近。”

翊于课难徐岳:“《乾象》消息但可减,不可加。加之无可说,不可用。”岳云:本术自有消息,受师法,以消息为奇,辞不能改,故列之正法消息。翊术自疏。

木以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丁亥晨见;《黄初》五月十七日庚辰见,先七日;《乾象》五月十五日戊寅见,先九日。

土以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壬辰见;《乾象》十一月二十一日丁亥见,先五日;《黄初》十一月十八日甲申见,先八日。

土以三年十月十一日壬申伏;《乾象》同,壬申伏;《黄初》已下十月七日戊辰伏,先四日。

土以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壬子见;《乾象》十一月十五日乙巳见,先七日;《黄初》十一月十二日壬寅见,先十日。

金以三年闰六月十五日丁丑晨伏;《乾象》六月二十五日戊午伏,先十九日;《黄初》六月二十二日乙卯伏,先二十三日。

金以三年九月十一日壬寅见;《乾象》以八月十八日庚辰见,先二十三日;《黄初》八月十五日丁丑见,先二十五日。

水以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癸未晨见;《乾象》十一月十三日己卯见,先四日;《黄初》十一月十二日戊寅见,先五日。

水以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己酉晨伏;《乾象》十二月十五日辛亥伏,后二日;《黄初》十二月十四日庚戌伏,后一日。

水以三年五月十八日辛巳夕见;《乾象》亦以五月十八日见;《黄初》五月十七日庚辰见,先一日。

水以三年六月十三日丙午伏;《乾象》六月二十日癸丑伏,后七日;《黄初》六月十九日壬子伏,后六日。

水以三年闰六月二十五日丁亥晨见;《乾象》以闰月九日辛未见,先十六日;《黄初》闰月八日庚午见,先十七日。

水以三年七月七日己亥伏;《乾象》七月十一日癸卯伏,后四日;《黄初》以七月十日壬寅伏,后三日。

水以三年十一月日于晷度十四日甲辰伏;《乾象》以十一月九日己亥伏,先五日;《黄初》十一月八日戊戌伏,先六日。

水以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戊子夕见;二历同以十二月壬申见,俱先十六日。

凡四星见伏十五;《乾象》七近二中,《黄初》五近一中。

郎中李恩议:“以太史天度与相覆校,二年七月、三年十一月望与天度日皆差异,月蚀加时乃后天六时半,非从三度之谓,定为后天过半日也。”

董巴议曰:“昔伏羲始造八卦,作三画,以象二十四气。黄帝因之,初作《调历》。历代十一,更年五千,凡有七历。颛顼以今之孟春正月为元,其时正月朔旦立春,五星会于庙,营室也,冰冻始泮,蛰虫始发,鸡始三号,天曰作时,地曰作昌,人曰作乐,鸟兽万物莫不应和,故颛顼圣人为历宗也。汤作《殷历》弗复以正月朔旦立春为节也,更以十一月朔旦冬至为元首,下至周鲁及汉,皆从其节,据正四时。夏为得天,以承舜,从颛顼故也。《礼记》大戴曰虞夏之历,建正于孟春,此之谓也。”

杨伟请:“六十日中疏密可知,不待十年。若不从法,是校方员弃规矩,考轻重背权衡,课长短废尺寸,论是非违分理。若不先定校历之本法,而悬听弃法之末争,则孟轲所谓‘方寸之基,可使高于岑楼’者也。今韩翊据刘洪术者,知贵其术,珍其法。而弃其论,背其术,废其言,违其事,是非必使洪奇妙之式不传来世。若知而违之,是挟故而背师也;若不知而据之,是为挟不知而罔知也。”校议未定,会帝崩而寝。

至明帝景初元年,尚书郎杨伟造《景初历》。表上,帝遂改正朔,施行伟历,以建丑之月为正,改其年三月为孟夏,其孟、仲、季月虽与夏正不同,至于郊祀蒐狩,班宣时令,皆以建寅为正。三年正月帝崩,复用夏正。

其刘氏在蜀,仍汉《四分历》。吴中书令阚泽受刘洪《乾象法》于东莱徐岳,又加解注。中常待王蕃以洪术精妙,用推浑天之理,以制仪象及论,故孙氏用《乾象历》,至吴亡。

武帝践阼,泰始元年,因魏之《景初历》,改名《泰始历》。杨伟推五星尤疏阔,故元帝渡江左以后,更以《乾象》五星法代伟历。自黄初已后,改作历术,皆斟酌《乾象》所减斗分、朔余、月行阴阳迟疾,以求折衷。洪术为后代推步之师表,故先列之云。

乾象历

上元己丑以来,至建安十一年丙戌,岁积七千三百七十八年。

乾法,千一百七十八。

会通,七千一百七十一。

纪法,五百八十九。

周天,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三十。

通法,四万三千二十六。

通数,三十一。

日法,千四百五十七。

岁中,十二。

余数,三千九十。

章岁,十九。

没法,百三。

章闰,七。

会数,四十七。

会岁,八百九十三。

章月,二百三十五。

会率,千八百八十二。

朔望合数,九百四十一。

会月,万一千四十五。

纪月,七千二百八十五。

元月,一万四千五百七十。

月周,七千八百七十四。

小周,二百五十四。

推入纪

置上元尽所求年,以乾法除之,不满乾法,以纪法除之,余不满纪法者,入内纪甲子年也。满法去之,入外纪甲午年也。

推朔

置入纪年,外所求,以章月乘之,章岁而一,所得为定积月,不尽为闰余。闰余十二以上,岁有闰。以通法乘定积月,为假积日,满日法为定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旬去积日为大余,命以所入纪,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七百七十三,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小余六百八十四已上,其月大。

推冬至

置入纪年,外所求,以余数乘之,满纪法为大余,不尽为小余。以六旬去之,命以纪,算外,天正冬至日也。

求二十四气

置冬至小余,加大余十五,小余五百一十五,满二千三百五十六从大余,命如法。

推闰月

以闰余减章岁,余以岁中乘之,满章闰为一月。不尽,半法己上亦一,有进退,以无中月。

推弦望

加大余七,小余五百五十七半,小余如日法从大余,余命如前,得上弦。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后月朔。其弦望定小余四百一以下,以百刻乘之,满日法得一刻,不尽什之,求分,以课所近节气夜漏未尽,以算上为日。

推没

置入纪年,外所求,以余数乘之,满纪法为积没,有余加尽积为一。以会通乘之,满没法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大余命以纪,算外,冬至后没日。

求次没,加大余六十九,小余六十四,满其法从大余,无分为灭。

推日度

以纪法乘积日,满周天去之,余以纪法除之,所得为度。命度以牛前五度起,宿次除之,不满宿,即天正朔夜半日所在。

求次日,加一度,经斗除分;分少,损一度为纪法,加焉。

推月度

以月周乘积日,满周天去之,余满纪法为度,不尽为分,命如上,则天正朔夜半月所在度。

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二百五十八。大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二百一十七,满法得一度。其冬下旬,月在张、心署之。

推合朔度

以章岁乘朔小余,满会数为大分;不尽,小分。以大分从朔夜半日分,满纪法从度,命如前,天正合朔日月所共会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三百一十二,小分满会数从大分,大分满纪法后度,经斗除大分。

求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分二百二十五,小分十七半,大小分及度命如前,则上弦日所在度。又加得望、下弦、后月合。

求弦望月行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四百八,小分四十一,大小分及度命如前合朔,则上弦月所在。又加得望、下弦、后月合。

求日月昏明度,日以纪法,月以月周,乘所近节气夜漏,二百而一为明分。日以减纪法,月以减月周,余为昏分。各以加夜半,如法为度。

推月蚀

置上元年,外所求,以会岁去之,其余年以会率乘之,如会岁为积蚀,有余加积一。会月乘之,如会率为积月,不尽为月余。以章闰乘余年,满章岁为积闰,以减积月,余以岁中去之,不尽,数起天正。

求次蚀,加五月,月余千六百三十五,满会率得一月,月以望。

推卦用事日

因冬至大余,倍其小余,坎用事日也。加小余千七十五,满乾法从大余,中孚用事日也。

求次卦,各加大余六,小余百三。其四正各因共中日,而倍其小余。

推五行用事

置冬至大小余,加大余二十七,小余九百二十七,满二千三百五十六从大余,得土用事日也。加大余十八,小余六百一十八,得立春木用事日。加大余七十三,小余百一十六,复得土。又加土如得其火,金、水放此。

推加时

以十二乘小余,满其法得一辰,数从子起,算外,朔、弦、望以定小余。

推漏刻

以百乘小余,满其法得一刻,不尽什之,求分,课所近节气,起夜分尽;夜上水未尽,以所近言之。

推有进退,进加退减所得也。进退有差,起二分度后,率四度转增少,少每半者,三而转之,差满三止,历五度而减如初。

月行三道术

月行迟疾,周进有恆。会数从天地凡数,乘余率自乘,如会数而一,为过周分。以从周天,月周除之,历日数也。迟疾有衰,其变者势也。以衰减加月行率,为日转度分。衰左右相加,为损益率。益转相益,损转相损,盈缩积也。半小周乘通法,如通数而一,以历周减焉,为朔行分也。

日转度分列衰损益率盈缩积

月行分一日十四度十分一退减益二十二盈初二百七十六二日十四度

九分二退减益二十一盈二十二二百七十五三日十四度

七分三退减益十九盈四十三二百七十三四日十四度

四分四退减益十六盈六十二二百七十五日十四度

四退减益十二盈七十八二百六十六六日十三度

十五分四退减益八盈九十二百六十二七日十三度

十一分四退减益四盈九十八二百五十八八日十三度

七分四退减损盈百二二百五十四九日十三度

三分四退加损四盈百二二百五十十日十二度

十八分三退加损八盈九十八二百四十六十一日十二度

十五分四退加损十一盈九十二百四十三十二日十二度

十一分三退加损十五盈七十九二百三十九十三日十二度

八分二退加损十八盈六十四二百三十六十四日十二度

六分一退加损二十盈四十六二百三十四十五日十二度

五分一进减损二十一盈二十六二百三十三十六日十二度

六分二进减损二十损不足反减五为益,盈有五谓益而损缩初二十,故不足。盈五缩初二百三十四十七日十二度

八分三进减益十八缩十五二百三十六十八日十二度

十一分四进减益十五缩二十三二百三十九十九日十二度

十五分三进减益十一缩四十八二百四十三二十日十二度

十八分四进减益八缩五十九二百四十六二十一日十三度

三分四进减益四缩六十七二百五十二十二日十三度

七分四进加损缩七十一二百五十四二十三日十三度

十一分四进加损四缩七十一二百五十八二十四日十三度

十五分四进加损八缩六十七二百六十二二十五日十四度

四进加损十二缩五十九二百六十六二十六日十四度

四分三进加损十六缩四十七二百七十二十七日十四度

七分三历初进加损十九缩三十一二百七十三三大周日周日十四度

九分少进加损二十一缩十二

二百七十五周日分,三千三百三。

周虚,二千六百六十六。

周日法,五千九百六十九。

通周,十八万五千三十九。

历周,十六万四千四百六十六。

少大法,一千一百一。

朔行大分,万一千八百一。

小分,二十五。

周半,一百二十七。

推合朔入历

以上元积月乘朔行大小分,小分满通数三十一从大分,大分满历周去之,余满周法得一日,不尽为日余。日余命算外,所求合朔入历也。

求次月,加一日,日余五千八百三十二,小分二十五。

求弦望,各加七日,日余二千二百八十三,小分二十九半,分各如法成日,日满二十七日去之。余如周分。不足除,减一日,加周虚。

求弦望定大小余

置所入历盈缩积,以通周乘之为实。令通数乘日余分,以乘损益率,以损益实,为加时盈缩也。章岁减月行分,乘周半为差法,以除之,所得盈减缩加大小余,如日法盈不足,朔加时在前后日。弦望进退大余,为定小余。

求朔弦望加时定度

以章岁乘加时盈缩,差法除之,所得满会数为盈缩大小分,以盈减缩加本日月所在,盈不足,以纪法进退度,为日月所在定度分。

推月行夜半入历

以周半乘朔小余,如通数而一,以减入历日余。余不足,加周法而减焉,却一日。却得周日加其分,即得夜半入历。

求次日,转一日,因日余到二十七日,日余满周日分去之,不直周日也。其不满直之,加周虚于余,余皆次日入历日余也。

求月夜半定度

以夜半入历日余,乘损益率,如周法得一,不尽为余,以损益缩积,余无所损,破全为法损之,为夜半盈缩也。满章岁为度,不尽为分。通数乘分及余,余如周法从分,分满纪法从度,以盈加缩减本夜半度及余,为定度。

求变衰法

以入历日余乘列衰,如周法得一,不尽为余,即谷知其日变衰也。

求次历

以周虚乘列衰,如周法为常数,历竟,辄以加变衰,满列衰去之,转为次历变衰也。

求次日夜半定度

以变衰进加退减历日转分,分盈不足,章岁出入度也。通数乘分及余,而日转加夜定度,为次日也。竟历不直周日,减余三十八,乃以通数乘之,直周日者加余八百三十七,又以少大分八百九十九,加次历变衰,转求如前。

求次日夜半盈缩

以变衰减加损益率,为变损益率,而以转损益夜半盈缩。历竟损不足,反减为入次历,减加余如上数。

求昏明月度

以历月行分乘所近节气夜漏,二百而一为明分。以减月行分为昏分。分如章岁为度,以通数乘分,以加夜半定度,为昏明定度。余分半法以上成,不满废之。

求月行迟疾

月经四表,出入三道,交错分天,以月率除之,为历之日。周天乘朔望合,如会月而一,朔合分也。通数乘合数,余如会数而一,退分也。以从月周,为日进分。会数而一,为差率也。

阴阳历衰损益率兼数

一日一减益十七初

二日限余千二百九十微分四百五十七

一减益十六十七

此为前限

三日三减益十五三十三

四日四减益十二四十八

五日四减益八六十

六日三减益四六十八

七日三减减不足,反损为加,谓益有一,当减三,为不足

益一七十二

八日四加损二过极损之,谓月行半周,度已过极,则当损之。

九日四加损六七十一

十日三加损十六十五

十一日二加损十三五十五

十二日一加损十五四十二

十三日限余三千九百一十二,微分一千七百五十二。

此为后限

一加历初大,分日。损十六二十七

分日五千二百而三少加少者损十六大十一

少大法,四百七十三。

历周,十万七千五百六十五。

差率,万一千九百八十六。

朔合分,万八千三百二十八。

微分,九百一十四。

微分法,二千二百九。

推朔入阴阳历

以会月去上元积月,余以朔合分及微分各乘之,微分满其法从合分,合分满周天去之,其余不满历周者,为入阳历;满去之,余为入阴历。余皆如月周得一日,算外,所求月合朔入历,不尽为日余。

求次月

加二日,日余二千五百八十,微分九百一十四,如法成日,满十三去之,除余如分日。阴阳历竟互入端,入历在前限余前,后限余后者月行中道也。

求朔望定数

各置入迟疾历盈缩大小分,会数乘小分为微分,盈减缩加阴阳日余,日余盈不足,进退日而定。以定日余乘损益率,如月周得一,以损益兼数,为加时定数。

推夜半入历

以差率乘朔小余,如微分法得一,以减入历日余,不足,加月周而减之,却一日。却得分日加其分,以会数约微分为小分,即朔日夜半入历。

求次日,加一日,日余三十一,小分三十一,小分如会数从余,余满月周去之,又加一日,历竟下,日余满分日去之,为入历初也。不满分日者直之,加余二千七百二,小分三十一,为入次历。

求夜半定日

以通数乘入迟疾历夜半盈缩及余,余满周半为小分,以盈加缩减入阴阳日余,日余盈不足,以月周进退日而定也。以定日余乘损益率,如月周得一,以损益兼数,为夜半定数也。

求昏明数

以损益率乘所近节气夜漏,二百而一为明,以减损益率为昏,而以损益夜半数为昏明定数。

求月去极度

置加时若昏明定数,以十二除之为度,其余三而一为少,不尽一为强,二少弱也,所得为月去黄道度也。其阳历以加日所在黄道历去极度,阴历以减之,则月去极度。强正弱负,强弱相并,同名相从,异名相消。其相减也,同名相消,异名相从,无对互之,二强进少而弱。

上元己丑以来,至建安十一年丙戌,岁积七千三百七十八。

己丑戊寅丁卯丙辰乙巳甲午癸未

壬申辛酉庚戌己亥戊子丁丑丙寅

推五星

五行:木,岁星;火,荧惑;土,填星;金,太白;水,辰星。各以终日与天度相约,为周率、日率。章岁乘周,为月法。章月乘日,为月分。分如法,为月数。通数乘月法,日度法也。斗分乘周率,为斗分。日度法用纪法乘周率,故此同以分乘之。

五星朔大余、小余。以通法各乘月数,日法各除之,为大余,不尽为小余。以六十去大余。

五星入月日、日余。各以通法乘月余,以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之,会数约之,所得各以日度法除之,则皆是。

五星度数、度余。减多为度余分,以周天乘之,以日度法约之,所得为度,不尽为度余,过周天去之及斗分。

纪月,七千二百八十五。

章闰,七。

章月,二百三十五。

岁中,十二。

通法,四万三千二十六。

日法,千四百五十七。

会数,四十七。

周天,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三十。

斗分,一百四十五。

木:周率,六千七百二十二。

日率,七千三百四十一。

合月数,十三。

月余,六万四千八百一。

合月法,十二万七千七百一十八。

日度法,三百九十五万九千二百五十八。

朔大余,二十三。

朔小余,一千三百七。

入月日,十五。

日余,三百四十八万四千六百四十六。

朔虚分,一百五十。

斗分,九十七万四千六百九十。

度数,三十三。

度余,二百五十万九千九百五十六。

火:周率,三千四百七。

日率,七千二百七十一。

合月数,二十六。

月余,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七。

合月法,六万四千七百三十三。

日度法,二百万六千七百二十三。

朔大余,四十七。

朔小余,一千一百五十七。

入月日,十二。

日余,九十七万三千一十三。

朔虚分,三百。

斗分,四十九万四千一十五。

度数,四十八。

度余,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七百六。

土:周度,三千五百二十九。

日率,三千六百五十三。

合月数,十二。

月余,五万三千八百四十三。

合月法,六万七千五十一。

日度法,二百七万八千五百八十一。

朔大余,五十四。

朔小余,五百三十四。

入月日,二十四。

日余,十六万六千二百七十二。

朔虚分,九百二十三。

斗分,五十一万一千七百五。

度数,十二。

度余,一百七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八。

金:周率,九千二十二。

日率,七千二百一十三。

合月数,九。

月余,十五万二千二百九十三。

合月法,十七万一千四百一十八。

日度法,五百三十一万三千九百五十八。

朔大余,二十五。

朔小余,一千一百二十九。

入月日,二十七。

日余,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

朔虚分,三百二十八。

斗分,一百三十万八千一百九十。

度数,二百九十二。

度余,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

水:周率,一万一千五百六十一。

日率,一千八百三十四。

合月数,一。

月余,二十一万一千三百三十一。

合月法,二十一万九千六百五十九。

日度法,六百八十万九千四百二十九。

朔大余,二十九。

朔小余,七百七十三。

入月日,二十八。

日余,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

朔虚分,六百八十四。

斗分,一百六十七万六千三百四十五。

度数,五十七。

度余,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

推五星

置上元尽所求年,以周率乘之,满日率得一,名积合,不尽为合余。以周率除之,得一,星合往年。二,合前往年。无所得,合其年。合余减周率为度分。金、水积合,奇为晨,耦为夕。

推星合月

以月数、月余各乘积合,满合月法从月,不尽为月余。以纪月去积月,余为入纪月。副以章闰乘之,满章月得一闰,以减入纪月,余以岁中去之,命以天正算外,合月也。其在闰交际,以朔御之。

推入月日

以通法乘月余,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以会数约之,所得满日度法得一,则星合入月日也。不满为日余,命以朔算外。

推星合度

以周天乘度分,满日度法得一度,不尽为余,命度以牛前五起。

右求星合。

求后合月

以月数加月数,以月余加月余,满合月法得一月,不满岁中,即合其年,满去之,有闰计焉,余为后年;再满,在后二年。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求后合朔日

以朔大小余,加合月大小余,上成月者,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七百七十三,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

求后入月日术

以入月日、日余,加合入月日及余,余满日度法得一日,其前合朔小余满其虚分者,减一日……后小余满七百七十三以上者,去二十九日,不满,去三十日,其余则后合,入月日也。

求后度

以度加度,度余加度余,满日度法得一度。

木:

伏三十二日。三百四十八万四千六百四十六分。

见三百六十六日。

伏行五度。二百五十万九千九百五十六分。

见行四十度。除逆退十二度,定行二十八度。

火:伏百四十三日。九十七万三千一十三分。

见六百三十六日。

伏行一百一十度。四十七万八千九百九十八分。

见行三百二十度。除逆十七度,定行三百三度。

土:伏三十三日。十六万六千二百七十二分。

见三百四十五日。

伏行三度。一百七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八分。

见行十五度。除逆六度,定行九度。

金:晨伏东方八十二日。十一万三千九百八分。

见西方。二百四十六日。除逆六度,定行二百四十六度。

晨伏行百度。十一万三千九百八分。

见东方。日度加西。伏十日,退八度。

水:晨伏三十三日。六百一万二千五百五分。

见西方。三十二日。除逆一度,定行三十二度。

伏行六十五度。六百一万二千五百五分。

见东方。日度如西,伏十八日,退十四度

五星历步术

以法伏日度及余,加星合日度余,余满日度法得一,从全命之如前,得星见日及度也。以星行分母乘见度,余如日度法得一,分不尽半法以上亦得一;而日加所行分,分满其母得一度,逆顺母不同,以当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而一,当行分也。留者承前,递则减之,伏不尽度,经斗除分,以行母为率,分有损益,前后相御。凡言如盈约满,皆求实之除也;去及除之,取尽之除也。

木:晨与日合,伏,顺,十六日百七十四万二千三百二十三分,行星二度三百二十三万四千六百七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疾,日行五十八分之十一,五十八日行十一度。更顺,迟,日行九分,五十八日行九度。留,不行二十五日而旋。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复留,二十五日而顺,日行五十八分之九,五十八日行九度。顺,疾,日行十一分,五十八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十六日百七十四万二千三百二十三分,行星二度三百二十三万四千六百七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九十八日三百四十八万四千六百四十六分,行星四十三度二百五十万九千九百五十六分。

火:晨与日合,伏,顺,七十一日百四十八万九千八百六十八分,行星五十五度百二十四万二千八百六十分半,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一百一十二度。更顺,迟,日行二十三分之十二,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留,不行十一日。旋,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复留,十一日而顺,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复顺,疾,日行十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七十一日百四十八万九千八百六十八分,行星五十五度百二十四万二千八百六十分半,而与日合。凡一终,七百七十九日九十七万三千一十三分,行星四百一十四度四十七万八千九百九十八分。

土:晨与日合,伏,顺,十六日百一十二万二千四百二十六分半,行星一度百九十九万五千八百六十四分半,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日行三十五分之三,八十七日半行七度半。留,不行三十四日。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二日退六度。复三十四日而顺,日行三分,八十七日行七度半,在日前,夕伏西方。十六日百一十二万二千四百二十六分半,行星一度百九十万五千八百六十四分半,而与日合也。凡一终,三百七十八日十六万六千二百七十二分,行星十二度百七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八分。

金:晨与日合,伏,逆,五日退四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逆,日行五分度之三,十日退六度。留,不行八日。旋,顺,迟,日行四十六分之三十三,四十六日行三十三度而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五,九十一日行一百六度。更顺,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二,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在日后,晨伏东方。顺,四十一日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五十度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而与日合。一合,二百九十二日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亦如之。

金:夕与日合,伏,顺,四十一日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五十度五万九千九百五十四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二,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更顺,减疾,日行一度十五分,九十一日行百六度而顺。迟,日行四十六分之三十三,四十六日行三十三度。留,不行八日。旋,逆,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疾,五日退四度,而与日合。凡再合一终,五百八十四日十一万三千九百八分,行星亦如之。

水:晨与日合,伏,逆,九日退七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更逆,疾,一日退一度。留,不行二日。旋,顺,迟,日行九分之八,九日行八度而顺。疾,日行一度四分之一,二十日行二十五度,在日后。晨伏东方,顺,十六日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三十二度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分,而与日合,一合,五十七日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亦如之。

水:夕与日合,伏,顺,十六日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三十二度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四分之一,二十日行二十五度而顺。迟,日行九分之八,九日行八度。留,不行二日。旋,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迟,九日退七度,与日合。凡再合一终,一百一十五日六百一万二千五百五分,行星亦如之。

译文

从前,圣人用璇玑模拟北极星的运行,观测天的运行以考察日影的长短、日月五星的运动状况,划分天在地上对应的区域,辨明历法,敬授农时,使万物兴盛,逭关系到调和阴阳,治理万物。那么观测天象以设立卦象,增加闰月以描述季节运动,历敷的本末,就在于此。炎帝区分八个时节以指导农业,轩辕设立三种原则而阐明文字,委派羲和负责占日,常仪占月,臾区占星气,伶伦制造律吕,大挠首创甲子计时法,隶首作算数。容成综合上述六家的方法,考定节气天象,建立五行,考察日、月的运动,正闰余,着为《调历》。到少吴时由凤鸟负责历法,颛顼时由南正负责天文,陶唐分派羲与和负责,虞舜则继承了时的历法。到夏、商、周时,它们的正朔和历法都不同。《传》上说:“大火星出,在夏代为三月,在商代为四月,在周代为五月。”所以天子设置日官,诸侯设置日御,以亲睦万国,协调日、月、星辰。以至于寒暑晦明的现象,阴阳生杀的定数,每纪的开始与结束,节气的变更,都与日所在位置相一致而无差错,所以能和洽生灵,贯通天地。随着周代的衰落,史官失职,从事天文历法工作的人员分散,使有关吉凶的现象得不到监理。秦国吞并天下,很推崇五行相生相克之理,自认为获得水德之瑞应,以十月为正月。汉氏刚刚兴起,很多事情都未暇顾及,沿用秦朝的历法达一百多年。一直到汉武帝,才诏令司马迁等人讨论造《汉历》的事宜,决定行用夏正。其后刘歆又造《三统历》,并以之解说《左传》,他的解说看起来很雄辩,但实际上不真实,班固被他所迷惑,把《三统历》及其对《左传》的解释写进了《漠书》中。到光武帝建立束汉,太仆朱浮多次上书说行用的历法有错误,由于当时天下刚刚安定,所以没能详细考定。一直到永平末年,改用《四分历》,七十多年后,才得以完备。光和年间,委派刘洪、蔡邕修订律历,其后司马彪依据他们的工作,编撰《后汉书。天文志》,以承继班固的《汉书。天文志》。现采集魏文帝黄初以后谈论历法的言行,以承继司马彪的工作。

汉灵帝时,会稽东部尉刘洪,研究自古至今的历法及注释,考察日、月、五星的运动状况,发现《四分历》与天象不符的原因是因为斗分太多。于是刘洪以五百八十九为纪法,一百四十五为斗分,作《干象法》,冬至日太阳在斗宿二十二度,以他的历术推算日、月、五大行星的运动情况,上与古代记录相符,下则与现在的观测相应。《干象历》的制定,依据《易》确立基本数据,依据天体的运行求解变数,称为《干象历》。又创立日行迟速术,并考定月的运行,白道与黄道相交,曰运行于黄道表裹,在赤道上复有进退。对比以前的历法,更为精密。汉献帝建安元年,郑玄学习了刘洪的历法,认为它很精密,对其作了注释。

魏文帝黄初年间,太史令高堂隆再次详细论述历法,并作了一些变革。太史丞韩翊认为《干象历》减斗分太多,一段时间过后,推算结果必然先于实际天象,于是造《黄初历》,以四千八百八十三为纪法,一千二百零五为斗分。

其后尚书令陈群上奏,认为:“历法艰深难懂,前代的通儒已有过多次争论。黄初元年,因为《四分历》行用了很长时间,与实际天象有了误差,大魏受命,应该改历以明时,韩翊首次造历,担心出差错,所以用《干象历》与其所造之历相互对照校正。他研究对比据两历推算的日、月运动状况,弦、望、朔、晦出现的时间,花了三年时间,对两历的不同之处,仍然无法决定其取舍。三公的论述虽然各有不同,但都符合典籍和历理,最后殊途同归,应该用天文仪器来检验不同历法的准确性,衹需一年的时间,足以证明其得失。”皇帝下令采用上述方法。

太史令许芝认为:“刘洪创立的推算月运动的方法行用了四十多年,推算结果舆实际天象相差了一个多时辰。”

孙钦认为:“司马迁撰写造《太初历》,其后刘歆以为《太初历》粗疏,因此又造《三统历》。章和年间,改用《四分历》,用仪器校验,用效验检核,发现经常出现差错,食的出现与推算相差半天。到熹平年间,刘洪改用<干象历》,推算、月、五大行星的运动状况,均与实际天象相符。”

董巴认为:“圣人用晷影考察太阳,以弦、望检验月亮的运行,以见、伏考证五大行星的运动,用晦、朔作为判断历法准确与否的标准。弦、望、见、伏是历法的关键所在,可作为检验历法优劣的标志。”

徐岳认为:“因为当时历法推算结果落后于实际天象,刘选潜心研究了二十多年,参照汉代的《太初》、《三统》、《四分》历,用两仪郭间考察月相。而月运行九年一终,称之为九道;九章包含一百七十一年,九道小终之数;九九八十一章,五百六十七分为九终,在牛宿前四度零五分进退。学者们想要使之与《四分历》相符,衹需从中减去一道六十三分,分以下不通,因此粗疏,都是由于斗分太多的缘故。考察弦、望应在早晚测量月的位置,则知道加时先后的含意,不宜用两仪郭间。刘洪《干象历》历元在《太初历》历元的基础上加了十二纪,斗下分减了十,历元起自己丑,又创立了推算月行迟疾交会及黄道去极度、五大行星运动的方法,从理论上来说确实很精密,相信可以长久行用。现在韩翊所造历法,使用的都是刘洪的方法,祇不过稍微增加了一些斗下分而已,两者相差无几。韩翊的增减,也颇费了一番心思,然而历术新立,不可能马上就很完备,以至于日食的预报与实际不完全一致。而检验历法,关键在于日食。熹平年间,刘洪为郎官,想修改《四分历》,于是先上奏对日食的检验,他推算了将要发生的一次日食,据初步推算,这次食的发生在辰时,日食从下往上,蚀了三分之二。经过观测证明,这次Et食果然舆刘洪预测的一样,刘洪因此名声大震,自刘歆以来,没有能与之比肩的。比如,黄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戊辰未时食,按《干象历》推算在申时半强(十二分之七),加上消息改正后在未时,按《黄初历》推算在辛时强(十二分之一),《干象历》的推算结果落后于实际天象一辰半强(十二分之七),近天,《黄初历》落后二辰半,远天,加上消息改正则与实际天象接近。三年正月丙寅朔申时北日食,按《黄初历》推算在酉时弱,按《干象历》推算在午时少(四分之一),加上消息改正后在未时,《黄初历》后天半个时辰,近天,《干象历》先天二辰少弱(六分之一),加上消息改正后天一辰强(十二分之一),均远天。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庚申加时西南维日食,按《干象历》推算在未时初,加消息改正后在申时,按《黄初历》推算在未时强(十二分之一),《干象历》先天一辰,远天,《黄初历》先天半辰,近天,《干象历》加上消息改正后近中天。二年七月十五日癸未,加壬月加丙蚀,《干象历》月加申,消息加未,《黄初历》月加子强(十二分之一),入甲申,《干象历》后天二个时辰,加消息改正后后天一个时辰,近天,《黄初历》后天六个时辰,远天。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乙巳,日加丑月加未蚀,《干象历》月加巳半,于消息加午,《黄初历》以丙午月加酉强(十二分之一),《干象历》先天二个时辰,近天,《黄初历》后天二个时辰强(十二分之一),远天,《干象历》加上消息改正后先天一个时辰。总共检验了五次日、月食,《干象历》四次远天,《黄初厝》一次近天。”

韩翊向徐岳发难:“《干象历》的消息改正衹可减,不可加。没有办法加,不可用。”徐岳回答:《干象历》本身就有消息改正法,承受师法,消息改正为其特有,不能更改,故将消息列为正法。韩翊的历法本身就粗疏。

木星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丁亥早晨出现。按<黄初历》推算,五月十七日庚辰出现,先天七日;按《干象历》推算,五月十五日戊寅出现,先天九日。

土星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壬辰出现。按(干象历》推算,十一月二十一日丁亥出现,先天五日;按《黄初历》推算,十一月十八日甲申出现,先天八日。

土星三年十月十一日壬申伏。按<干象历》推算为壬申伏;按(黄初历》推算,十月七日戊辰伏,先天四日。

土星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壬子出现。按<干象历》推算,十一月十五日乙巳出现,先天七日;按<黄初历》推算,十一月十二壬寅出现,先天十日。

金星三年闰六月十五日丁丑早晨伏。按(干象历》推算,六月二十五戊午伏,先天十九日;按《黄初厝》推算,六月二十二日乙卯伏,先天二十三日。

金星三年九月十一日壬寅出现。按《干象历》推算,八月十八日庚辰出现,先天二十三日;按《黄初历》推算,八月十五日丁丑出现,先天二十五日。

水星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癸未早晨出现。按(干象历》推算,十一月十三日己卯出现,先天四日;按《黄初历》推算,十一月十二戊寅出现,先天五日。

水星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己酉早晨伏。按(干象历》推算,十二月十五日辛亥伏,后天二日;《黄初历》推算,十二月十四日庚戌伏,后天一日。

水星三年五月十八日辛巳傍晚出现。按<干象历》推算同样为五月十八日出现;按《黄初历》推算,五月十七日庚辰出现,先天一日。

水星三年六月十三日丙午伏。按(干象历》推算,六月二十日癸丑伏,后天七日;按(黄初历}推算,六月十九日壬子伏,后天六日。

水星三年闰六月二十五日丁亥早晨出现。按<干象历}推算,闰月九日辛未出现,先天十六日;按(黄初厝》推算,闰月八日庚午出现,先天十七日。

水星三年七月七日己亥伏。按(干象历)推算,七月十一癸卯伏,后天四;按(黄初历》推算,七月十日壬寅伏,后天三。

水星三年十一月于晷度十四日甲辰伏。按<干象历》推算,十一月九日己亥伏,先天五;按<黄初历》推算,十一月八日戊戌伏,先天六。水星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戊子傍晚出现。按僦象历》、《黄初历》推算均为十二月壬申出现,先天十六日。

以上列举土星、木星、金星、水星的出现和隐伏共十五次。其中,<干象厝》七次近天,二次与实际天象在同一天,<黄初历》五次近天,一次舆实际天象在同一天。

郎中李恩认为:“以太史推算的天象与实际天象互相比较发现,二年七月、三年十一月望与推算天度均有差异,推算的月食发生时刻落后实际天象六个半时辰,与相差三度的说法不一样,应定为后天过半天多。”

董巴认为:“从前伏羲首创八卦,作三画,以比照二十四节气。黄帝继承了这种方法,初次作《调历》。经历十一代,五千年中共行用了七种历法。颛顼以现在的孟春正月为历元,当时正月朔日早晨立春,五大行星相会于天庙即营室,冰冻开始融解,冬眠的动物开始出来活动,雄鸡开始在白天来临之前叫三遍,在天表示风调雨顺,在地表示万物繁荣,在人表示幸福欢乐,乌兽万物都应和着天地的变化,所以颛顼这个圣人可以说是历法的祖宗。汤制作《殷历》,没有以正月朔Et早晨立春为历元,而是改为以十一月朔日早晨冬至作为历元之首,下至周、鲁直到汉代,都行用这种方法,并据以制定时节。夏承继、舜,历法舆天时相符,是由于继承了颛顼的方法。《礼记》大戴上所说的‘虞、夏之历,建正于孟春’,讲的就是这回事。”

杨伟认为:“在六十天之内,历法的粗疏精密就可知道,用不着等十年。但如果不按照历法本身的规律办理,那就等于想不用规和矩校正方圆,不用秤确定物体的轻重,不用尺子确定物体的长短,不按一定的道理论断事物的是非。如果不先确定检验历法的方法,而祇在口头上争来争去,造就会使得孟轲所说‘方寸之基,可使高于岑楼,的荒谬情况出现。现在韩翊依据刘洪的方法制定历法,是由于他知道刘洪历术方法的珍贵。而他却遣弃刘洪的历论,违背刘洪的历术,废弃刘洪的言论,违背刘洪的行事,这样是必使得刘洪历法的奇妙之处不传于来世。如果韩翊确实知道而违背刘洪,那就是故意违背老师;如果是不知刘洪的历法而据之,那就是真正的无知。”校验的建议没有确定,正好皇帝去世,逭件事也就搁置下来。

到明帝景初元年,尚书郎杨伟制定《景初历》。改历的建议呈上后,皇帝马上决定改正朔,施行杨伟所造的历法,以丑月为正月,把当年的三月改为孟夏(四月),其孟、仲、季月虽然与夏正不同,但举行郊祀仪式、狩猎,颁布时令,都以建寅为正月。三年正月皇帝去世,复用夏正。

刘氏在蜀国,仍用汉代《四分历》。吴国中书令阐泽从东莱徐岳那裹学习了刘洪的《干象历》,并且加以注解。中常侍王蕃认为刘洪的历术很精妙,因此用它来推演浑天说的原理,并且据以造浑仪、浑象及浑天论,所以孙氏的吴国使用《干象历》,一直到吴国灭亡。

晋武帝获得皇位,泰始元年,沿袭魏朝的《景初历》,改名为《泰始历》。杨伟的《景初历》推算五大行星的位置尤其不准确,所以晋元帝南渡建国后,以《干象历》中推算五大行星位置的方法替代了杨伟《景初历》中的推算方法。自黄初年间以来,凡是制造修改历法,都参考《干象历》,在其斗分、朔余、月运动速率的变化等基本数据上进行增减,以求折衷。刘洪的历术为后世历法的师表,所以先列之如下。

上元己丑至垩谜十一年丙戌,共积七千三百七十八年。干法:一千一百七十八。会通:七千一百七十一。纪法:五百八十九。周天: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三十。通法:四万三千零二十六。通数:三十一。曰法:一千四百五十七。岁中:十二。余数:三千零九十。章岁:十九。没法:一百零三。章闰:七。会数:四十七。会岁:八百九十三。

章月:二百三十五。

会率:一千八百八十二。

朔望合数:九百四十一。

会月:一万一千零四十五。

纪月:七千二百八十五。

元月:一万四千五百七十。

月周:七千八百七十四。

小周:二百五十四。

推入纪:

用所求年距上元的积年数除以干法,小于干法的余数除以纪法,如果余数小于纪法,则余数即为所求年入内纪甲子年之数。如果余数大于纪法,以余数除以纪法,去掉商敷,则所得余数即为所求年入外纪甲午年之敷。

推朔:

用所求年入纪年数减去一,乘以章月,再除以章岁,所得商敷为定积月,余数为闰余。如果闰余在十二以上,则所求年有闰月。用通法乘以定积月,所得乘积为假积曰,以假积日除以日法,所得商数为定积日,余数为小余。以定积日除以六十,所得余数为大余,从其入纪(甲子或甲午)起算,算外,即为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

求次月朔日:在上月大余的基础上加二十九,小余的基础上加七百七十三,如果所得小余大于日法,化入大余。小余大于六百八十四,则本月为大月。

推冬至:

用所求年入纪年数减去一,乘以余数,以其乘积除以纪法,所得商数为大余,余数为小余。用大余除以六十,保留余数,从其入纪(甲子或甲午)起算,算外,即为所求年天正冬至日。

求二十四气:

先列出冬至大余,冬至小余乘以四,大余加十五得新的大余,冬至小余的四倍加五百一十五,以其和除以二千三百五十六,所得商数再加大余,其和为所求节气之大余数,命名方法与求冬至时一样。

推闰月:

用闰余减去章岁,乘以岁中,以乘积除以章闰,所得商敷为闰月所在之月。除不尽的话,如果余数大于章闰的一半,则闰月所在之月再加一月,上述方法有时会有出入,更为准确的方法是以无中气之月置闰。

推弦望:

在天正十一月朔大余的基础上加七,小余加五百五十七点五,以小余除以日法,所得商数加入大余,余数即为新的小余,余下的方法与前面推朔时一样,所得为上弦日。按同样的方法再加一次,得望日,又加一次得下弦日,再加得下一月的朔日。弦、望时刻的确定,如果弦、望时的小余小于四百零一,以一百刻乘以小余,以其乘积除以日法,所得商数为刻,小数部分乘以十,化为分,考察所近节气的夜漏,以算上为曰。

推没:

以所求年入纪年数减去一,乘以余数三千零九十,再除以纪法五百八十九,所得商数为积没,如果有余数则加之使得等于纪法,积没再加一。以会通七千一百七十一乘以积没,除以没法一百零三,所得商数为大余,余数为小余。大余从其入纪(甲子或甲午)起算,算外,即为冬至后没日。

求次没:在上次没日的基础上加大余六十九得到新的大余,小余加六十四,加后小余在没法一百零三以上,化入大余,如果没有余数,则为灭日。

推度:

以纪法五百八十九乘以积,乘积在周天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三十以上减之,余下不足周天部分除以纪法五百八十九,所得为度。曰度从牛宿前五度起算,依次减去所历宿的度数,直至其小于某一宿度数,则此即为天正朔日夜半太阳所在的宿度。

求次太阳所在:在前一天基础上加一度。经过斗宿时,还需减去斗宿分;如果余分小于斗宿分,则减一度化为纪法五百八十九,加上后再减斗宿分。

推月度:

以月周七千八百七十四乘以积,乘积在周天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三十以上减之,余下不足周天部分除以纪法五百八十九,所得商敷为月度,余数为分,剩下的方法与推算日度时一样,则可得天正朔日夜半月亮所在宿度。

求次月朔月亮宿度:如果是小月,则在上月月度的基础上加二十二,月分加二百五十八。如果是大月则多一天,月度再加十三,月分~JU——百一十七,如果分在纪法以上,化入度。其冬下旬,月在张宿、心宿之作出标记。

推合朔度:

以章岁十九乘以天正朔小余,除以会数四十七,所得商数为大分;余数为小分。以大分加朔日夜半日分,如果其和在纪法五百八十九以上,化入度,推算所在宿度的方法与前面一样,所得宿度为天正合朔时日、月交会时的位置。

求次月合朔日、月位置:在上月合朔的基础上日度加二十九,大分加三百一十二,小分加二十五,小分在会敷四十七以上,化入大分,大分在纪法五百八十九以上,化入度,经过斗宿时还需除去斗宿大分。

求弦、望时所在宿度:在上月合朔的基础上度加七,大分加二百二十五,小分加十七点五,大分、小分及度之间的换算,宿度的确定方法如前,则可得上弦时所在宿度。累加可分别得望、下弦、下月合朔日时所在宿度。

求弦、望时月所在宿度:在上月合朔的基础上日度加九十八,大分加四百零八,小分加四十一,大分、小分及度之间的换算,宿度的确定方法如前,则可得上弦时月所在宿度。累加可分别得望、下弦、下月合朔时月所在宿度。

求日、月昏明时所在度:推算日昏明度用纪法,推算月昏明度用月周,乘以最靠近的那个节气的夜漏,除以二百,所得分别为曰、月的明分。以纪法减日明分得昏分,以月周减月明分得月亮昏分。分别加上夜半分,除以纪法或月周,化为度。

推月蚀:

以所求年至上元积年数减一,除以会岁八百九十三,以其余数即余年乘以会率一千八百八十二,再除以会岁八百九十三,所得商数为积蚀,如果有余数,则积蚀加一。以会月一万一千零四十五乘以积蚀,除以会率一千八百八十二,所得商敷为积月,余数为月余。以章闰七乘以余年,除以章岁十九,所得商数为积闰,以积月减之,所得差数除以岁中十二,去掉商敷,留取余数,从天正十一月起算。

求次食:在上次月食的基础上月敷加五,月余加一千六百三十五,如果月余在会率以上,化入月,望时有月食。

推卦用事日:

沿用冬至大余,小余加倍,以之确定的时间为坎用事日,余一千零七十五,如果小余在干法一千一百七十八以上,化入大余,所确定之时间为中孚用事日。

求次卦:各加大余六,小余一百零三。四正各因其中日,小余加倍。

推五行用事:

置冬至大余,小余乘以四,大余;十七。小余加九百二十七,如果加后小余大于等于二千三百五十六,减之,大余加一,所得为土星用事。大余加十八,小余加六百一十八,所得为立春木星用事日。加大余七十三,小余一百一十六,又得土星用事。又在此土星用事日的基础上加,得火星用事日。金星、水星用事日的推算仿照上述办法。

推加时:

以十二乘以小余,所得乘积除以法,所得商数即为辰敷,从子时起算,算外,朔、弦、望时以定小余计算。

推漏刻:

以一百乘以小余,除以法,所得商数即为刻数,如果还有余数,乘以十,再除以日法,所得为分,考察所近节气,起夜分尽;上水未尽,以所近言之。

推有进退,是进加退减所得。进退有差。从二分度后起,都是四度转增少,少每半者,三而转之,差满三止,历五度而减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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