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罪卷第十

法之善恶,莫以文也,乃其行焉;刑之本哉,非罚罪也,乃明罪焉。

人皆可罪,罪人须定其人。罪不自招,密而举之则显。上不容罪,无谕则待,有谕则逮。人辩乃常,审之勿悯,刑之非轻,无不招也。或以拒死,畏罪释耳。人无不党,罪一人可举其众;供必无缺,善修之毋违其真。事至此也,罪可成矣。

人异而心异,择其弱者以攻之,其神必溃。

身同而惧同,以其至畏而刑之,其人固屈。怜不可存,怜人者无证其忠。友宜重惩,援友者惟其害。

罪人或免人罪,难为亦为也。

译文

法律的好坏,不在条文本身,而是它的执行;刑罚的根本,不在如何处罚犯罪,而是如何确定犯罪。

人都是可以定罪的,加罪于人必须先确定对象。罪行不会自动暴露,密告并检举他就会让罪行显现。君主不会容忍犯罪,没有谕旨就耐心等待,有谕旨就马上逮捕。人们自辨无罪是正常的,审讯他们不要心存怜悯,刑罚他们不能出手轻微,这样做他们就没有不招认的。有的人因为拒不认罪被责打致死,这种情况可用畏罪自杀来解释说明。人没有不结党营私的,给一人定罪便可揭发出他的同伙;供状必须没有破绽,把被告供状编撰修补使之不违反真实。事情做到这样,罪案就可以成立了。

人不同他们的思想就有差异,选择他们的薄弱之处加以攻击,他们的精神就会崩溃。

人的身体相同害怕责罚也相同,用他最畏惧的东西给他动刑,他就一定会屈服。不可以存有怜惜,怜惜别人的人并不能以此证明他的忠正。朋友应该从重惩处,帮助朋友的人只能给他自己招来祸害。

加罪于人或许能避免被人加罪,此事虽不容易也要勉为其难了。

单字解释:

上一篇: 谋划卷第九 下一篇: 刑罚卷第十一
© 2023 古诗文网| 看谱吧 | 吉他谱| 京ICP备18063074号-5 | 诗词地图 | 诗人地图 | 成语地图 | 字典地图 | 词典地图 | 诗句地图

免责声明:本站图片、文字内容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152250876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