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牛米

【原文】

慕容皝以牛假贫民,使佃苑中,税其什之八;自有牛者,税其七。参军封裕谏,以为魏、晋之世,假官田牛者不过税其什六,自有牛者中分之,不取其七八也。予观今吾乡之俗,募人耕田,十取其五,而用主牛者,取其六,谓之牛米,盖晋法也。

【译文】

燕国慕容馨把牛借给贫苦农民,让他们租种苑囿中的上地,收高租十分之八;自己有牛的,牧十分之七。参军封裕劝阻,以为魏、晋时候,租种官田和使用官牛的,收租不过十分之六,自己有牛的,双方各取一半。沐收十分之七或八。现在我们乡的风俗,用佃户耕田,收租十分之五,使用主家耕牛的,收粗十分之,名为‘牛米’,这乃是晋朝的制度。

单字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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