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O三则:明犯国法,罪

王永彬

【原文】

明犯国法,罪累岂能幸逃;白得人财,赔偿还要加倍。

【译文】

明明知道而故意触犯国法,岂能侥幸地逃避法律的制裁?平白无故地取人财物,偿还的要比得到的更加几倍。

【注释】

幸逃:侥幸脱逃。

【评语】

暗犯国法,迟早会被人发现而受制裁,何况是明犯错误。明知违法而故犯,无非是权势之徒,或是意图侥幸。权势大者岂能大于一国之民?侥幸一时岂能侥幸长久?千夫所指尚且要死,何况一国之人皆弃。今日有经济犯逃亡他国,以为得计,终日躲躲藏藏,不能叶落归根,形同放逐,褴褛于他国檐下,一旦遣送回来,更是身败名裂,何来侥幸之有?

白得人财,便是不当得而取之,自己并未付出一点血汗,便拿了他人努力的成果。你白得,必有人蒙不白之冤,这种冤枉岂能不索偿的?社会上有公道,国家有法律,“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才是正理。平白取人钱财,于理不合,多半不容于法。如果这是坏人对你另有所图,这财又岂是好消受的?只怕到时付出的代价比法律所偿者还要重呢!

【诗人简介】

王永彬,字宜山,人称宜山先生,一生经历了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五个时期。著有《围炉夜话》、与《菜根谭》、《醉古堂剑扫》一起被称为“处世三大奇书”。

王永彬生于乾隆壬子年正月二十三亥时,卒于同治己巳年正月二十五巳时,享年七十有八。为南宋孝宗时王刚中之后,经两次迁徙,直到其父清朝乾隆间才迁往荆州府枝江县城西十五里石门坎(今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石门坎人)。年少时,其仲兄去世,一度面临辍学,后发愤始得入县学读书。他不喜科举,很晚才恩获贡生科名,为修职郎,参与编修同治版本《枝江县志》,担任“分修”。后候选教谕,因深受儒家思想熏陶,在教学中,先令学生修身,次教其治学,不以科举应试为唯一目的。并能身先士卒,修养己身而后教。同时对于乡人,见善必赏;见过必反复规劝,一定要使其彻底改正。

王永彬涉猎广泛,在著述授业之余,经史诸子书法医学皆习,尤好吟诗,其同郡文友王柏心为其撰写《勅授修职郎宜山王公传》记载:“公著述外,尤好吟咏,与高安周柳溪、彝陵(夷陵)罗梦生结诗社,号吟坛三友”。

王永彬为人不爱荣华富贵,生性纯茂冲远。光绪《荆州府志·卷五十七·艺文志》记载:“王永彬,字宜山,岁贡生,性孝友,隐居教授。邑令朱锡绶耳其名,虚心造访,永彬凿坯而遁。”与友人一起每酒醉高论,说到古忠孝义烈之事,则沾襟涕泗不能止。

单字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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