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桂英一生勤劳朴实,热爱集体,工作踏实。曾先后被评选为省和全国妇女社会主义建设先进生产者,受到中共陕西省委和全国妇联表彰。
1958年秋,她白天带领社员抢种抢收,送交公购粮,晚上冒着寒露在场里守护集体粮食。因劳累过度,感受风寒,突患半身不遂,说话艰难。可她想:一个共产党员,身子瘫了,志气不能瘫,因此,决心要继续为党做工作。
1959年春,病情好转,听到上级提出在农村办托儿所,她首先响应,立即在大队(李家垭)办起一所托儿所。群众担心她的身体支持不了。她说:“这病是随着天气转的,变了天就重些,天一暖也不咋的了。就是犯了病,也还有一半好身子,一条好腿,也能干。新社会的娃娃,都是党的人,咱们要把他们经管好。”于是她腾出自家的房子做幼儿活动室;拿出家里的床板、材板,为孩子们做桌椅和玩具;拿出家里的糖、油、面粉、鸡蛋给孩子们吃,家长们都很感激。她又拖着病身子,到堡子山、西湾、磨湾生产队,帮助那里办起托儿所,让更多的孩子受到集体的关怀。到1960年春,邵桂英办的托儿所名扬全县,吸引了全县各地干部、社员前去参观学习。
1960年她出资149元,为生产队办养猪场,饲养母猪4头。3年中繁殖仔猪161头,育肥猪50余头,为生产队增加收入3000多元,积肥5300多背。在养猪过程中,她拖着病身子,经常上山采蒿籽、打猪草,母猪产仔时,守护在猪圈里经管猪崽。由于她办猪场成绩显著,中共陕西省委授予她“养猪模范”称号。
1963年4月1日,《陕西日报》第一版登载《她真不愧为好党员》的长篇通讯,报道邵桂英的先进事迹。同时,在《思想漫谈》专栏,还发表评论文章,对邵桂英的苦乐观,幸福观作了评介。
“四清”运动中,邵桂英受到极左路线的迫害,1966年6月27日被撤销“养猪模范”称号,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1979年2月22日,中共凤县委员会为邵桂英落实政策,撤销了1966年6月27日的处分决定,恢复她“养猪模范”称号。
出生地:凤县红光乡磨湾村